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就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奖助学金评选以及安排勤工助学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组织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系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各班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组成。
各班级成立辅导员、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各宿舍长等组成民主评议小组。
二、认定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认定: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经济来源者;
2.父亲或母亲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且无其他经济收入者;
3.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其它经济来源;
4.父母双双下岗,且无再就业;
5.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7.家庭子女众多,同时上学,父母无力供养者;
8.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水灾、旱灾、火灾、震灾、车祸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9.因其他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10.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本人未主动申报的,但学院有相关档案及材料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公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没有认定资格:
1.有抽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经教育不改者;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3.个人生活开支与所述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明显不相符者;
4.购买使用高档电脑、高档手机等物品;
5.受到学校违纪处分。
三、认定工作程序:
1、学生申请,提交材料
根据《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115号(附件1)文件精神,结合学生自身实际情况,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要出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复印件,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复印件(原件验证后可由学生本人保存,用于申请助学贷款等)。
提出申请的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进行资格审查。各项填写完整,如有缺项不予认定。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的可不再列入贫困生范围。
2、资格审查
由班级辅导员依据本班级学生的困难申请,安排与申请学生谈话,深入了解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认定条件的初步人员名单。
3.班级民主评议
各班级在班级辅导员组织下成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各宿舍长组成。评议小组对本班级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了解,内容包括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同寝室同学的意见、就餐卡消费情况等,然后召开评议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列本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顺序,顺序不清或者没有顺序的班级不予认定。
4.监督反馈
确定出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生所在班级范围内公示三天,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后,报系认定工作小组。最后研究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署实名的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疑义。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署实名的方式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纠正。
5.汇总上报、材料保存
系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库》(附件4)表格,连同学生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起报送学生工作处存档。
学生要出具的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复印件,由各系学办统一保管存档。
实行动态管理,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追回已经发放的相关资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该学生当年不得参加其他校内的评奖评优。针对受自然灾害、疾病等突发性事件导致贫困的,经系核实后可以补充申报。
四、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系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把握实情,配合细致的思想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2.明确职责。各班辅导员为班级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深入了解班级学生情况,要主动与申请学生谈心了解实际情况。严禁不经过班级民主评议确定名单,同时也不能推脱责任完全依靠民主评议。
3.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了解机制,辅导员要经常深入班级,深入学生,不断了解把握学生的实际困难,并建立完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4.对于认定为本学年家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审批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国家助学金评定、校内特殊困难补助申请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和安排。
五、报送时间
请各系于12月15日上午10:00前将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最终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
1、《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115号
2、《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库》
文件附件:点击下载附件:附件1:教助中心〔2015〕115号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PDF
文件附件:点击下载附件:附件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
文件附件:点击下载附件:附件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文件附件:点击下载附件:附件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库.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