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5-11-0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院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本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六条 学生所有的奖励每年评定一次,具体时间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名额分配由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参照学生数确定。

第二章 评审机构组成

第七条 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学院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处、安全工作处、学院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体育部、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修订学院学生奖励的评定办法,审批获奖者学生名单。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系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本系学生的各类奖励评审工作。

相关部门进行学生奖励评审参照系的方式执行。

第三章 奖励种类

第九条 学院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一)先进班集体;

(二)优良学风班;

(三)其他奖项。

第十条 学院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三好学生标兵;

(二)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社会工作奖;

(五)自强之星;

(六)科技之星;

(七)学习优秀奖;

(八)体育优秀奖;

(九)文艺优秀奖;

(十)优秀毕业生;

(十一)其他奖项。

第十一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集体奖励评选条件

第十二条 集体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获得学校的集体资格认定;

(二)集体成员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班级组织机构健全,且能认真履行职责;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且班级同学共同遵守,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四)集体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集体成员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严谨踏实,勇于探索;

(六)有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习惯,所在宿舍卫生评比在良好以上;

(七)集体凝聚力强,气氛融洽、关系和谐,积极组织开展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和团队活动。

(八)辅导员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认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评奖条件

(一)学风严谨,做到课堂出勤率高,秩序好;

(二)班级学生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种科技、文化、文体活动或比赛,取得优异成绩或受到通报表扬;

(三)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如班级活动、主题班会、演讲比赛等,且各项活动有详细的计划、策划、总结。

第十四条 “优良学风班”评奖条件

(一)辅导员、班主任重视学风建设,积极指导班级学生开展学风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与学生的交流,积极解答学生在专业课程学习方面的问题;辅导员、班主任关注学业困难学生群体,学业困难学生有帮扶措施;

(二)班干部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在同学中威信较高,班级体凝聚力强;

(三)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严谨,全班成绩及格率达80%以上,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30%以上;

(四)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推荐优良学风班:

(1)二年级非英语专业班级学生在大学英语考试四级中425分以上的达到30%,三年级及以上425分以上60%的班级;英语专业二年级班级在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中60分以上的到达40%以上,三年级以上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中60分以上的到达60%以上。

(2)在院级以上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的达到班级人数20%。

第五章 个人奖励评选条件

第十五条 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严谨踏实,勇于探索,各科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无体育课的年级,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合格以上),残疾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支持并积极参与学院、系、年级及班级的各项工作,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六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学业考核成绩排名为学年内本班级的前30%;

(二)有良好的体育健身习惯,体育课成绩中等以上;

(三)积极参加创新实践、文化体育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成绩突出。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是学院各级团组织、学生会、班级等学生干部,或其他获得委员会认定的学生干部,且必须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满一学年以上;

(二)学习成绩优良,学业考核成绩排名为学年内本班级的前50%;

(三)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和他人服务,责任心强,敢于负责,在各方面能起到表率作用,在广大同学中有较好的影响力;

(四)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组织过有影响力的班级活动或者组织班级参加院、系等组织的重大活动取得优异成绩;或主要参与组织策划过在院、系有较大影响力的活动,工作成绩显著;

(五)积极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渠道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要求,较好地发挥学院与院、系等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除具备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学年内每学期学业成绩考核排名均居本专业的前10%;

(二)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在院级(含院级,下同)以上大学生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或学年内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三)大学英语课程学习成绩突出,在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成绩在520分以上;

(四)在学术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工作、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奖”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加社会调查、扶贫助困以及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咨询服务、勤工助学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积极组织并参加院、系、班级开展的文娱、体育比赛和公益活动,获得好评;

(三)积极、主动、热心地为同学服务,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条 “自强之星”评选条件

勇于克服各种困难,在爱国奉献、助人为乐、科研创新、自主创业、志愿公益等方面,表现出非同一般的顽强毅力,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就,为大学生树立了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时代榜样。

第二十一条 “科技之星”评选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学术性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等;

(二)在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科技赛事中参赛、参展并获三等奖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单项学科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四)拥有发明专利,专利产生实际效益。

第二十二条 “学习优秀奖”评选条件

(一)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异,学年内学业考核成绩本班级第一名。

(二)英语学习表现突出,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达到520以上;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八级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

第二十三条 “文艺优秀奖”评选条件

有文艺特长,积极参加文艺演出等活动,在院级文艺比赛中取得前三名的成绩,或在院级以上大型文艺活动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四条 “体育优秀奖”评选条件

有体育特长,在院级体育比赛中取得第一名的成绩,或在省级大型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十二名成绩。

第二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一)学习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秀,学业成绩居本专业前20%;

(二)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社会工作奖等校级荣誉称号一次以上,曾被学院推荐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无特殊情况,应当推荐为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根据资格条件提出申请,辅导员组织班主任、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提出初评结果并报所在系工作小组。

第二十七条 系工作小组对初评结果审议通过后,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将评议结果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形成终评结果并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七章 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向系党总支提出书面实名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对终评结果有异议,向审计监察处提出书面实名申诉。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申诉,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意见。

第三十二条 匿名申诉或非书面申诉,概不受理。

第八章奖励方式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个人荣誉称号的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并通过各种形式予以宣传。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为“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颁发荣誉奖状与奖金。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