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05-22 点击数:

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助学金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助学金在学院助困育人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感恩励志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受助学生健康、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助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助困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助学金是指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助学金评定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最终审定。

第六条 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有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成员为党委宣传部、安全工作处、审计监察处、教务处、发展与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后勤管理处、团委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书记。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资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主任、系副主任及辅导员、班主任组成。

第三章助学金标准、申报条件、评选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可以分档设置。

第九条 参评条件

1.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相关要求;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各科考核成绩均为及格以上;

如成绩未达到要求,但在某一方面特别突出,确需放宽学业条件的,学生个人提供书面材料,系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可放宽至经补考后及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2.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受助义务,并经教育不改者;

4.日常生活不节俭,奢侈、攀比者,不合理使用受助资金者。

第十一条 受助学生的评选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助困的原则,原则上遵循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系审议公示推荐、学院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终确定受助学生的基本评选程序。

第四章 发放、管理及监督

第十二条 助学金按照学院发展与财务处相关管理办法支出,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发放至受助学生,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凡获得助学金的学生自动编入学院大学生服务队,参加一定量的校内外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并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各系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凡获得助学金的学生每学期志愿服务时间无故低于规定志愿服务时间的,停发并追回已发助学金。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应当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对挥霍浪费者,将追回已获得助学金并取消下年度助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试中出现不及格科目后自动取消助学金资格。

第十七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助学金的初评与推荐工作,确保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申诉

第十八条 申述程序

1.学生对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向系党总支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对终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

3.对学生的申诉,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在调查、核实所提问题的基础上,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意见,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4.匿名申诉或非书面申诉,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