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计划招生入学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条 奖学金等级、标准及获奖比例: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三)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四)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一、二、三等奖学金由各系组织评定,其中总额的10%部分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掌握作为调剂指标,特殊情况需要调剂指标的由学生工作处批准。
单项奖学金总额的80%由各系统一组织评定,指标不分到班级;总额的20%由学生工作处和各系分管领导掌握作为调剂指标。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2.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或者积极参加校、系、班级等组织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和体育等活动,或者其它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特长;
4.有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习惯,本人所在宿舍卫生良好以上。
(二)具体条件
1.参加三等奖学金评定,近两学期学业考核成绩排名均居本班级的前50%,各科考核成绩均为及格以上,体育成绩中等以上,必修课外五学分绩点数在2点以上;
2.参加二等奖学金评定,近两学期学业考核成绩排名均为本班级的前30%,各科考核成绩均为及格以上,体育成绩中等以上,必修课外五学分绩点数在3点以上;
3.参加一等奖学金评定,近两学期学业考核成绩排名均居本班级的前10%,各科考核成绩均为及格以上,体育成绩应当在良好以上,必修课外五学分绩点数在3点以上,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确需放宽学业条件的,应当经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同意,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4.在高等数学、大学英语学习及其它各种学习竞赛中单项成绩特别突出的,或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同学,如不具备一、二、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及格以上,必修课外五学分绩点数在3以上的,可以申请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参加单项奖评定,体育成绩应当及格,但以体育作为单项奖评定的除外;
5.残疾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评定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奖学金参评资格:
1.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
2.违反校规校纪,不遵守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受到校、系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
3.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安排的各项社会活动、公益劳动或不执行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者;
4.男女交往不得体者或行为不端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5.教学区内穿着不得体,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6.在校园内酗酒者或在校园外酗酒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7.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8.违反《防灾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
9.违反勤工助学管理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
10.留、降级学生从留、降级时间起一学年之内或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者;
11.入学后已获学校资助,但未参加大学生服务队,或在大学生服务队中表现消极者;
12.恶意欠费且非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者。
(四)凡享受奖学金的学生自动编入学院大学生服务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履行社会义务。对不参加活动或表现不好的同学,对挥霍浪费的同学,将追回已获得奖学金并取消下年度奖学金评奖资格。
第五条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一)奖学金评定工作每年三月中旬进行,一年级学生按半年参评。
(二)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向系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本人的事迹材料。辅导员或班主任收到学生申请后,组织所在班级团支部、班委会成员和本班担任校、系团学组织副部长以上的学生干部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向班级通报,听取班级同学的意见后将确定的初评结果报送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本系所有班级初评结果。
(四)各系成立3-5人的奖学金评审小组,由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任组长,对本系的奖学金申报人选进行统一评审,评审结果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经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签字后,将初评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六)学生工作处在收到各系报送的评定名单和材料后进行审批。
(七)学生奖学金由院发展与财务处采用一次性打卡方式发放。
(八)获奖学生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任何集体和个人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学生应珍惜荣誉,加倍努力,并把奖学金用作学习和必要的生活开支,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申诉程序
(一)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向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意见。
(二)学生对终评结果有异议,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意见。
(三)匿名申诉或非书面申诉,概不受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经院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教育学生奖学金办法通知
防灾科技学院办公室2008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