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12-25 点击数:

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

贷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资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为加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操作,有效地化解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地开展,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和《防灾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

第二章 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院授权学生资助管理者中心负责我院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系党总支负责本系国家助学贷款贷后工作的落实、管理与跟进。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第三章 贷后管理

第四条 贷款发放后,各系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法制教育、信贷知识教育,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

第五条 并协助经办银行和学院对贷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归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为贷款学生毕业后诚信还款做好基础铺垫。

第六条 每学年初,我校各学院配合学生工作部(处)通过学生成绩、在校表现等方面对贷款在校生进行监督与指导,并定期与学生家长联系,共同为贷款学生的学习与发展努力。

第七条 各系每学年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品德、消费等方面进行一次考核,将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科,同时经办银行有权终止或暂停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八条 在校生成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期间如遇退学、休学、转专业、出国留学、延长学籍、提前攻博等特殊问题,均需与我校学生工作部(处)提前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退学、转学、出国留学等需要办理停贷手续以及提前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方能离校;休学、转专业、延长学籍以及提前攻博等需要提供相关证明,经经办银行审核批准后,准予停贷或展期。

第九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督促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院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在校期间消费与收入不相符,有挥霍浪费、不勤俭节约现象的;

(四)贷款学生弄虚作假,恶意骗贷的。

第十条 在校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可根据自身情况以及家庭情况,自愿原则基础上选择以下途径进行还款:

(一)签订还款协议按期还款,按照这种方式,还款人在毕业后每月定期在指定账户存入足够金额的还款金,以便银行自动扣除;

(二)毕业前一次性还清,如贷款毕业生家庭情况允许,学生可选择在毕业离校前提出申请,一次性还清所有在校贷款本金;

(三)毕业后一次性还清,贷款毕业生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如果经济条件许可,可直接向银行申请选择一次性还清所有剩余贷款;

(四)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贷款毕业生如继续攻读学位,可提供攻读学位证明,申请攻读学位期间展期,攻读学位结束后,再进入还款期。

第十一条 各系积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联系经办银行,组织现场签订还款协议并再次进行诚信还款教育。

第十二条 贷款毕业生在毕业后尚未还清贷款之前,如遇还款卡号或账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及住址变化,均需与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者经办银行取得联系,告知并请其更新系统。

第十三条 贷款毕业生在还款期遇到各种还款问题,需及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取得联系,避免造成逾期,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等问题。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各系,需时刻做好毕业生贷后还款监督工作,关注其还款情况,积极协助经办银行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进行欠款学生催款工作。

第十五条 如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贷款学生违约行为:

(一)贷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贷款合同》条款规定使用贷款或未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贷款学生毕业后,没有与经办银行联系达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三个月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和学生贷款合同有关约定,有关部门有权对违约学生采取如下措施:

(一)要求贷款学生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督促贷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其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三)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人,省教育厅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实施通报;银行和学院有权在不通知违约贷款学生的情况下,将贷款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毕业学院、具体违约信息等资料载入金融机构信用系统,同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具体违约行为,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四)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防灾科技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