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的整体改革,完善对大学生学生成长与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等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
第四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怀和扶助。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和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本院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我院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勤工
助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全面负责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帮困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修改勤工助学相关政策;
(三)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四)受理校内用人部门的岗位设置申请、审批;
(五)负责汇总各用人部门提交的考核表及用工报酬的终审;
(六)负责开拓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七)负责上级部门要求的数据报送、培训学习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对此项工
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各系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指导服务小组,组长由各系党总支书记担任,负责领导本系的勤工助学活动,各系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专人负责,具体组织本系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校外单位到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相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会同学生所在系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度可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藉此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基金与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如下:
(一) 国家下拨的勤工助学启动基金;
(二) 学校学费收入的5%列入学校年度勤工助学经费预算;
(三) 校内勤工助学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度对勤工助学经费做好预算和统计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一、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个学期末的两周内由用工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固定岗位的种类包括:
1.机关各部门辅助性工作岗位;
2.公共服务部门辅助性工作岗位;
3.实验室辅助性工作岗位;
4.学生事务助理岗位;
5.后勤服务岗位;
6.其他经认定的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周。临时岗位的种类包括:
1.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的全校性活动或院系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大型活动的劳动岗位;
2.专项工作的临时性劳动岗位;
3.其他经认定的岗位。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180元(驻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75元),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8元。
第十六条 校内部门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须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中心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以上网公布、海报等形式向全校公布用工部门、岗位数量和报酬标准,并进行招聘。
第十八条 学生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核签署意见后持申请表,参加由用工部门组织的面试,在接到用工部门书面通知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安排登记表》,经审批办理录用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天)与用工单位联系,用工部门安排上岗,录用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校内用工部门应严格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详细记录上岗学生的出勤等情况,以作为考核依据。对不能胜任工作或消极怠工,或不服从管理的学生,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学生所在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与用工部门的考核挂钩分为优、良、中、差四等。优等按100%发放,良等按80%发放,中等按50%发放,差等不发放并终止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校内用工部门每月20日前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勤工助学领取费用登记表》,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审批,每月月底,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学校财务科领取报酬,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代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其劳动报酬由校外单位和个人支付。勤工助学程序比照校内勤工助学程序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防专发学2002[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