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要求,按照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关于报送2017年高校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规定,现就我院2017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我院2017届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实际工作地点为中、西部地区(详情见附件3);
(五)实际工作地点为基层单位(详情见附件3);
学生申请需同时满足“地域范围”和“单位限定”两个条件。
三、申请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各系要积极做好代偿政策的宣讲工作。请各系、班级通过各种有效举措,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每一位毕业生都能够充分了解政策内容,把握政策规定,特别要让政策适用者按照相关流程,及时办理代偿等各项手续。
(二)学生本人于9月30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或者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和学生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就业证明(附件4)两份;
4、本人建设银行账号(在燕郊支行开户,复印件两份);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招生就业处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材料上报学校核定,并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完成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于符合条件但暂时无法提供证明的可等到2017年12月1日申请第二批报送。
四、代偿金额及办法
(一)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二)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学生每年6月份应提交在职在岗证明即:就业证明(附件4)。
五、违约责任
(一)申请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主动认真阅读《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二)若工作未满三年,因工作变动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不再符合学费和贷款代偿条件的,要及时通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要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三)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六、申请学生应注意事项
(一)填表应按照提供的模板样式进行填写,最好电子输入后再打印,如果书写,请务必认真规范。
(二)提交申请后,到工作单位工作后,务必及时与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提供新的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更改申请材料和获取审批信息。
(三)提交申请材料后,在没有通知国家的审批结果前,如果有助学贷款,请务必按时还款,否则银行会按照违约处理,并记录到国家征信系统中,会严重影响你以后的工作和生活。
七、其他未尽事宜可咨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孟老师 明德楼125办公室 010-61596076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1日
附件:
1、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3、2017年汇总表填报说明及参考资料
4、就业证明
文件附件:点击下载附件:附件1: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doc
文件附件:点击下载附件:附件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文件附件:点击下载附件:附件3:2017年汇总表填报说明及参考资料.pdf
文件附件:点击下载附件:附件4.就业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