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科教〔2013〕16号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现修订考场规则如下:
一、学生要提前做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在每科课程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座次表指定的座位就座。考试正式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与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一并按旷考处理。
二、学生考试应携带一卡通和身份证,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考生考试时,应将证件放在桌子的左上方以备监考教师检查。证件丢失者持本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开具的附有学生照片及公章的学籍证明。
三、考试时,除考试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它用品应集中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不准带入座位,准许使用的考试用品如需借用,应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传借,不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
四、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不准询问他人。
五、考试时一律用学校发给的试卷、答卷纸和草稿纸,要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制图可用铅笔)答卷。字迹要清楚,卷面要整洁,所有考试发放材料不得带离考场。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可交卷离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场。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教师将所有试卷收齐核准数量后,方能离开考场。
七、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十)不带考试证件,且无院(系)证明;
(十一)威胁监考教师人身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
八、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独立地完成答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按作弊处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九、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十、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和喧哗,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答案。
十一、其他社会类考试等要严格按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在考场内遇到特殊情况,应听从监考教师安排。
十三、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防灾科技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中防灾科技学院考场规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