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科发学〔2017〕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工作,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防灾科技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防灾科技学院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的申诉处理,其他类别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要求重新核实相关情况的申请。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委员会组成如下: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二)申诉委员会成员为九人或十一人,由学生工作处、安全工作处、审计监察处、办公室、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学科与研究生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申诉人所在系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会主席或研究生会主席,学院常年法律顾问等人组成。具体成员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申诉事项据实商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协调复查工作,归档相关材料。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生申诉作出受理或驳回意见;
(二)对受理的申诉开展复查工作,组建复查小组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复查小组报告,审议复查决定书,讨论决定复查结论;
(四)对复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或移交学院纪委;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抽调申诉委员会中3或5名成员成立学生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所作决定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诉处理程序包括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不予受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耽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应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符合申请时限。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学院审计监察处递交《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申诉书》(见附件),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班级、系部、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及依据;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的;
(四)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裁量不当的。
第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3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四)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
不再申诉。
第十四条 对审查后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复查小组对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出具复查决定书。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暂缓执行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方式进行复查:
(一)提取处理或处分的原始材料,复查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是否合规合法;
(二)和申诉人谈话,听取申诉人的申辩,或书面询问;
(三)听取相关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综合复查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作出初步结论。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复查小组报告,讨论复查结论,形成复查决定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予以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院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建议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复查决定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作出变更的,应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提交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研究讨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的事项和理由;
(三)复查审理情况概要;
(四)处理的意见和决定;
(五)申诉人享有的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复查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校园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由辅导员和两名同学签字证明。
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十九条 复查决定为学校最终决定。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参与学生申诉审理的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并且申诉人有权向学院审计监察处提出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参与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部门人员;
(五)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审计监察处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申诉处理的工作。审计监察处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防灾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防科发学﹝2008﹞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