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优化学生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学院决定在高年级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中聘用辅导员助理。
第二条 辅导员助理是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助专职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和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辅导员助理岗位是培养和加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式,对学生的成才与发展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辅导员助理的选聘
第三条 辅导员助理选聘条件
(一) 辅导员助理从全面发展,既有群众基础又有工作能力的高年级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中选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辅导员助理工作,具有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
(三)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较好的语言表达、文字处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学习成绩优异,获得过学院优秀学生称号或一等奖学金,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者优先;
(五)担任学生会、团总支或班级主要干部,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绩,熟悉学生身心特点,能全面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并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助工作。
第四条 辅导员助理的选聘程序
(一)各系根据本系学生工作实际情况,原则上按低年级学生人数100:1的比例选配辅导员助理,如有特殊情况,学生人数可上下浮动20%;
(二)辅导员助理选聘工作在每年6月份进行,各系核定好选聘数额,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向全系公布选聘信息;
(三)符合条件的高年级学生党员或学生干部自愿到本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名,并按要求填写《辅导员助理报名表》,各系党总支组织选拔审核,确定人选。学生工作处组织培训考试后,统一进行聘任、备案,颁发聘任书;
(四)辅导员助理聘期为一学年,可连续聘任。
第三章 辅导员助理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 辅导员助理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辅导员进行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及党团建设等工作;
(二)收集同学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同学思想动态,促进学生与学院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协助辅导员老师加强与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掌握学生情况;
(三)协助辅导员、班主任抓好班风和学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文明宿舍建设等活动;
(四)密切关注校园动态,如有突发事件,应及时主动地向辅导员及所在系汇报。
第六条 辅导员助理的工作要求
(一)忠于职守,服从安排,密切配合辅导员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成为辅导员与班级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二)充分利用学生身份,深入学生当中,每周至少走访所带班级学生寝室1次,及时准确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每月向辅导员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特殊情况(学生心理异常、夜不归宿、安全情况等),速报辅导员;
(三)关心所带班级学生的学习情况,帮助他们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提高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上课及参与集体活动的考勤工作,每周至少点名1次;
(四)协助辅导员进行班委会、团支部班子建设,帮助所带班级学生干部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参加班、团干部会议,指导班级工作,调动学生积极性;
(五)每个月协助辅导员指导或组织召开主题班会至少1次;
(六)及时做好每个阶段工作计划和总结,将工作的内容、时间、目的、效果作简要记录,留下书面材料;
(七)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加倍勤奋,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第四章 辅导员助理的管理、考核和待遇
第七条 辅导员助理的管理
学生工作处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各系对辅导员助理的管理工作。各系党总支负责辅导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第八条 辅导员助理的考核
(一)各系成立由系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辅导员助理的考核工作。系党总支书记为考核小组组长;
(二)实行考核小组考核与学生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学生评分占60%,考核小组评分占40%;
(三)辅导员助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包括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效果、日常管理工作四项考核项目,按百分制考核评分,其中工作作风占20%、工作纪律占20%、工作效果占30%、日常管理工作占30%。考核小组考核和学生评议均使用该指标体系,具体评分标准由学生工作处制定;
(四)每年6月份进行一次辅导员助理的考核,考核程序为:
1.个人总结与述职:辅导员助理按照工作职责与考核内容,认真总结一学年的工作,向考核小组提交书面总结、相关材料并进行述职;
2.考核小组考核:在个人总结与述职的基础上,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指标体系对辅导员助理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评分;
3.学生评议:考核小组组织辅导员助理所带班级学生依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4.确定考核结果:考核小组将考核小组评分与学生评分加权汇总,得出辅导员助理考核成绩;
5.按照下列程序确定考核结果:
(1)各系以不超过20%的比例拟定考核优秀人员报学生工作处(不足1人者可推荐1人),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评定出考核优秀人员;
(2)考核不称职人员须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
(3)考核称职人员由各系确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6.各系将最终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辅导员助理的待遇
(一)学院设立辅导员助理岗位补贴,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核定,从学生勤工助学经费中支出发放;
(二)辅导员助理津贴每月1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三)考核合格者,在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一定加分;工作成绩突出,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助理者,学院将给予一次性奖金和颁发荣誉证书,并在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录用。
第五章 辅导员助理的解聘
第十条 辅导员助理的解聘
(一)聘任后未能履行规定工作职责者或脱岗满一个月及以上者,经所在系上报后,取消其辅导员助理资格,收回聘任书,停发津贴;
(二)考核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助理,取消其辅导员助理资格,并收回聘任书;
(三)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出辅导员助理岗位,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后方可正式离岗,解除聘任,同时收回聘任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