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9-06-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学院实行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助理相结合的学生教育管理模式。为促进学生管理队伍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教政体〔2007〕65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开展学生专业思想教育,进行学习、科研指导的学业导师,是加强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 抓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向学生介绍专业特点和发展趋势、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结构等情况,教育学生热爱自己的专业,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专业成才的信心。每学期组织1-2次专业学习讲座,每个月会同辅导员组织1次学习主题班会,开展学风讲评。

第四条 开展学习指导。对学生进行专业课程学习指导,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每个月深入班级指导每班不少于2次。

第五条 开展科研指导。指导学生开展一些基本的学术研究,鼓励帮助学生参与老师的科研、教学项目,支持指导学生参加各种科技竞赛、撰写学术论文、考研、考证等工作,培养学生的研究创新能力。每学期开展2次指导活动。

第六条 做好发展规划指导。指导学生制订学期学习计划,进行大学学业规划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每学期初和学期末要系统进行指导督促。

第七条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与学生的交流,积极解答学生在专业课程学习方面的问题:

(一)学习内容的解答、专业课程体系的介绍、专业选修课程的选择、各位任课教师的教学与科研特点,协助建立学生与其他教师之间的交流渠道;

(二)积极解答学生有关转专业、升本、考研、报考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以及各种专业技术水平考试等方面的疑问;

(三)向学生通报和介绍与专业有关的各类学科竞赛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协助组织学生参赛等;

(四)帮助学生了解国家及学校的各项奖学金,并指导学生申报。

第八条 配合辅导员做好学生的综合测评及评奖评优和困难补助评定等工作。

第九条 配合所在系做好学生毕业鉴定、就业指导以及毕业生离校工作。

第十条 每学期要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平时要写工作日志。记录工作中学习指导、解答疑问、组织班会、开展讲座、与学生交流等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院系组织的工作例会,积极与辅导员沟通信息,配合工作,向院系如实反映学生情况。

第十二条 做好院系布置的与学生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班主任的任职条件和选聘

第十三条 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严谨正派的工作作风;

(二)热爱学生工作,关心学生成长,热心服务学生;

(三) 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指导学生的能力;

(四)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

第十四条 班主任的选聘

(一)班主任在各系党政领导下,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管理人员中选聘。班主任聘任的具体工作由各系党总支组织,系党政联席会确定,报学院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聘任工作每年9月前进行。

(二)班主任选聘采用个人申请、面试考核、择优录用、颁发聘书的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填写《班主任聘任登记表》,备齐相关资料,交系党总支;

2.面试考核。各系根据聘用条件初步审查筛选、面试考核;

3.择优录用。初审合格者报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并参加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的培训后上岗;

4.由学院统一颁发聘书。

(三)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一名教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班的班主任工作。

(四)学院各专业教师评聘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担任两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非个人原因未担任班主任工作除外),且考核称职以上。

第四章 班主任的管理、考核与待遇

第十五条 班主任管理实行院、系两级,以系为主的管理体制,学生工作处是班主任工作的指导部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各系对班主任的管理工作,各系对班主任实施具体管理和业务培训指导。

第十六条 各系应建立严格的班主任例会制度,由系党总支定期布置、检查和督促班主任工作,组织学习交流,总结研讨;班主任工作例会原则上每两周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

第十七条 班主任考核每学年末进行一次,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各系具体实施,以系内考核为主。采取班主任自评、系考核、学生评议、辅导员和任课教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具体参照《防灾科技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实行。

考核结果作为津贴发放、奖惩和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十八条 班主任津贴按带班数量和质量发放,带每班每月100元津贴,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工作量,各学期末考核后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