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经2016年5月4日院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助学金评选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本科生助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助困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院本科生助学金是指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正式注册、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助学金评定、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审定。
第六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成员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安全工作处、教务处、发展与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后勤管理处、团委主要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书记。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助学金的评审的组织、协商、评审结果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系成立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主任、系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助学金标准、申报条件、评选程序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可以分档设置。
第十条 参评条件
1.符合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
2.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3.诚实守信,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4.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各科考核成绩均为及格以上。
在某一方面特别突出,成绩未达到要求,确需放宽学业条件的,学生个人提供书面材料,系党总支签署意见,可放宽至经补考后及格。
一年级学生主要依据家庭经济贫困程度。
第十一条 各系评选工作小组按照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评选工作小组审议的程序确立初评名单,在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受助学生。
第四章 发放、管理及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将受助学生名单报发展与财务处。发展与财务处按相关管理办法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凡获得助学金的学生自动编入学院大学生服务队,同时编入所在系的大学生服务分队。按要求参加一定量的校内外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并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各系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助学金的初评与推荐工作,确保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受助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学院规章制度;
2.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受助义务,并经教育不改者;
4.日常生活不节俭,奢侈、攀比者,不合理使用受助资金者。
第五章 申诉
第十六条申述程序
1.学生对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向系党总支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对终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
3.对学生的申诉,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在调查、核实所提问题的基础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意见。
4.如对学生工作处回复意见不同意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处)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按相应程序受理。
5.匿名申诉或非书面申诉,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学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