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0-12-10 点击数: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经2016年5月4日院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设置如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学院一等奖学金、学院二等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改奖学金评选办法,讨论和决定奖学金奖项的设立,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全校奖学金获奖名单等事宜。

第六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成员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安全工作处、教务处、发展与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后勤管理处、团委主要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书记。

第七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评审结果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系成立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主任、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评选小组成员,负责本系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参评学生须符合基本条件,同时还须符合各奖项规定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2.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积极组织、策划或者参加院、系、班级等组织的科技、文化、艺术和体育等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4.有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习惯,本人所在宿舍卫生良好以上。

5.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学习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成绩达标。残疾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奖学金参评条件:

1.符合教育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评审条件。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特别突出。参评学年学业考核成绩总排名为本专业的前10%,体育成绩良好以上。

3.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国家、省级荣誉称号以及学院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的学生优先。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条件:

1.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且生活简朴,关心集体、热爱公益,自强励志。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学业考核成绩总排名为本专业的前30%,体育成绩中等以上。

(四)院长奖学金参评条件:

参评学年学业考核成绩总排名为本专业的前15%,体育成绩在良好以上。

(五)参评学院一等奖学金条件:

参评学年学业考核成绩总排名为本班级的前30%,体育成绩中等以上。

(六)参评学院二等奖学金条件:

参评学年学业考核成绩总排名为本班级的前50%,体育成绩中等以上。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2.休学后复学未满一学年;

3.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4.留、降级学生从留、降级时间起一学年之内;

5.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 评选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院各类奖学金按学年评定。

2.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处组织协调下,由各系具体实施。

3.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类奖学金的指标数,按各系可参评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

4.各系评选工作小组按照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评选工作小组审议的程序确定初评名单,并将初评名单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5.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初评名单,提出奖学金建议名单,报请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学生工作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报送中国地震局,学院财务部门根据上级审批结果发放获奖学生奖学金。

第五章 申诉

第十二条 申述程序

1、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系和学院公示期间内向本系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各系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2、学生如对系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系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答复后的3天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3、如对学生工作处回复意见不同意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处)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按相应程序受理。

4、匿名申诉或非书面申诉,不予受理

第六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三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发挥模范作用,并在学风建设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四条 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自动编入学院大学生服务队,同时编入所在系的大学生服务分队,按要求参加一定量的校内外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并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各系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五条 经批准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以及挥霍浪费奖学金,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各项奖学金同一学年内不兼得。

第十七条 学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