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的整体改革,完善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等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和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院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具体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校内外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各系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指导服务小
组组长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全面负责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帮困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修改勤工助学相关政策;
(三)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四)审批校内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
(五)审核各用人部门提交的考核表及用工报酬的终审;
(六)负责开拓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七)开展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岗前培训、安全教育
等活动;
(八)负责上级部门要求的数据报送、培训学习以及接受上级相
关部门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学院每年度可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推动此项工作更好的开展。
第三章 基金与经费
第十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如下:
(一) 国家下拨的勤工助学启动基金;
(二) 学费收入的10%列入学校年度勤工助学经费预算;
(三) 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度对勤工助学经费做好预算和统计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一)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个学期末的两周内由用工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固定岗位的种类包括:
1.教学、教辅部门辅助性工作岗位;
2.实验室辅助性工作岗位;
3.行政部门辅助性工作岗位;
4.学生事务助理岗位;
5.后勤服务岗位;
6.其他经认定的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持续时间不超过1周。临时岗位的种类包括:
1.学院职能部门组织的全校性活动或院系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大型活动的劳动岗位;
2.专项工作的临时性劳动岗位;
3.其他经认定的岗位。
(三)勤工助学岗位不得是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 校内部门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核定时一般应听取人事处意见。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以上网公布、海报等形式向全校公布用工部门、岗位数量和报酬标准,并进行招聘。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努力,责任心强;
(二)能胜任勤工助学岗位要求。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一般不安排成绩较差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后,持申请表参加用工部门组织的面试,在接到用工部门录用通知后,持申请表和录用通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录用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天)与用工单位联系上岗,录用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章 勤工助学考核、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用工部门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八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参照用工部门对其考核的结果,称职以上按100%发放,不称职不发放报酬,并终止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180元(驻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75元),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8元。
校外单位或个人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其劳动报酬由校外单位和个人支付。勤工助学程序比照校内勤工助学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校内用工部门每月20日前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勤工助学领取费用登记表》,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每月月底,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学校财务处领取报酬,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代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