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10-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学生,包括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函授生和进修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等5到9人组成,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处,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院作出处理决定所依据的规定不适当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院作出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认为学院作出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申诉方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舞弊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告知申诉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经审查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受理申诉决定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充分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为退学处理,或变更为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或确实无法签字的,由班主任、辅导员或者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在校内或在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有撤回申诉的权利。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申诉学生所在系和相关部门就作出处分或处理的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学生或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