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奖助学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1-15 点击数: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生奖助学金管理,保障学生奖助学金足额发放至学生本人,切实发挥奖助学金在学风建设和学生资助中的作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本科生奖助学金主要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二)学院设立的学生奖学金、助学金;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资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等。

第二条 奖助学金发放流程。各二级学院负责获奖学生信息的统计,学生工作处负责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的汇总审核,发展与财务处负责发放学生奖助学金。奖助学金原则上不发现金,由学校发展与财务处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具备办理银行卡的同学须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申请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三条 奖助学金发放反馈机制。学生工作处制作《奖助学金反馈回执表》,奖助学金发放结束后,学校全面核实学生收到奖助学金情况。单项5000元及以上的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组织核实获奖助学金的学生收款情况;单项低于5000元的奖助学金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核实获奖助学金的学生收款情况,学生工作处负责抽查;核实工作要做好材料存档,以备学校查阅。

第四条 明确纪律红线要求。在奖助学金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挪用、侵吞、冒领学生奖助学金,禁止进行二次分配或者以提留班费、学生活动经费等各种名义扣发、扣减学生的奖助学金,禁止安排学生平分奖助学金,禁止变相收取获奖助学金学生好处,禁止组织或纵容学生将奖助学金挪用做班级聚餐、毕业生酒会费用等现象的发生;禁止学生利用奖助学金进行请客、送礼、奢侈消费等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学生工作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上述规定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解除聘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学生在获得奖励资助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奖助学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伪造伪报材料骗取奖励资助的;

(二)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奖励资助的;

(三)获奖励资助后一年内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加强助学金动态管理。学生受资助期间,有休学、应征入伍者保留其受奖励资助资格;退学、转学、出国、跟班试读、降级或延长学制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第七条 充分发挥奖助学金效能。要高度重视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细化工作流程,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奖助学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开展感恩、诚信、励志等方面的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对获奖和受资助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强化学生诚信、感恩意识,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学习,促进优良学风建设。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11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