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

作者: 时间:2017-05-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助学贷款风险,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本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助学贷款)学生。

国家开发银行开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不在本校申请,应向所办贷款的县级中心提交申请。

第三条 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还款救助基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提取金额根据学生贷款规模及还款救助基金存量动态调整。

第四条 各系设定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人员,负责所在系毕业生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基金的申请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称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基金的审核工作,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三类毕业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七条 申请救助学生应具备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第三章 救助原则及救助标准

第八条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类借款学生,原则上给予救助。

第九条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材料齐全即可申请);第三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代偿一年(自提交申请的次年11日开始)应还本息。

第十条 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我院还款救助基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第四章 救助申请

第十一条 第一类死亡或失踪借款学生家属根据实际情况,由借款学生的家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第二类中,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由借款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由借款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 第三类借款学生救助申请每年办理一次(一般为每年的10月份至1130日),原则上符合救助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申请救助的起始时间为:提交申请的次年11日。

此类申请需要借款学生本人或借款学生的家属代向学校提出,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和授权书。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或代办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章 资格审查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收到毕业生还款救助申请后,按以下流程完成资格审查:

1.各系在收到毕业生还款救助申请后,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各系要向申请人讲明,通过最终审核后,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的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第三类借款学生的还款救助资金将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学校财务按月发放到学生本人用于还款的中国银行卡,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同时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向贷款银行核实学生的还款情况。如发现还款救助资金未及时足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将停止以后的还款救助资金发放,并通知到学生本人或代办人。

2.在材料审查无误后,各系指导申请人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附件1),同时将相关材料上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3.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各系上报的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后,完成材料初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校园网)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表见附件4)。

4.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表汇总,填写《防灾科技学院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连同申请人填写的《防灾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一并上报至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

5. 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复审通过后,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编制《防灾科技学院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3),将复审通过的被救助人相关材料提供给经办银行。

6.经办银行核定所有通过复审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后,编制《中国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5),并尽快反馈给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经办银行反馈的《中国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后,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签署后,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基金专账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或者学生银行卡。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或学生还款后,要尽快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第十七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学院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与经办银行商定救助资金划付的频度,保证资金划付及时足额。

第六章 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还贷救助学生的档案管理,按以下要求妥善保管有关信息资料:

1.还款救助档案应单独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2.除《防灾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外,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及附件,分别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存档。

第八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细则由学生工作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

    2.防灾科技学院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

3.防灾科技学院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

4.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公示表

            5.中国银行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

            6.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