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应征入伍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0-12-10 点击数: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应征入伍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经2016年7月10日院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应征入伍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防灾科技学院

2016年7月12日

附件

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应征入伍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学生的应征入伍积极性,依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关于对直接招收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以及河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院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直接招收士官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目前仅限毕业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服义务兵役学生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各方职责

第九条所需材料及申报流程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申报流程: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发展与财务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应(往)届毕业生(2015年起),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2、《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申报流程:

1、直招士官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发展与财务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新生和在校生退役复学学生,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2、《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申报流程:

1、复学当年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2、学院发展与财务处负责对退役复学学生的学费减免金额审核盖章,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3、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工作。

第四章 资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结果通知发展与财务处及学生(或委托人)。发展与财务处将补偿、代偿的资金发放到学生的账户中。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优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院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根据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视情况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