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等级、额度和比例:
一等困难补助每人每年 1000元,评定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
二等困难补助每人每年600元,评定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因突发事件等造成暂时性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条 凡当学年已注册,被学院确定为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困难补助。
第四条 申请困难补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诚实守信,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必修课外五学分绩点数在3以上;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关心同学,是学院认定的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学年每学期学业考核各科成绩均为及格以上;
(五)积极参加大学生服务队,参加校、系组织的义务劳动,参加校、系、班级组织的有益活动,参加文明班级、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六)有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习惯,本人所在宿舍卫生良好以上;
(七)有良好的体育健身习惯,体育成绩中等以上,残疾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在评定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困难补助申请资格。
(一)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不遵守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受到校、系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安排的各项社会活动、公益劳动或不执行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者;
(四)男女交往不得体者或行为不端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教学区内穿着不得体,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在校园内酗酒者或在校园外酗酒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七)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违反《防灾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
(九)违反勤工助学管理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
(十)留、降级学生从留、降级时间起一学年之内或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者;
(十一)入学后已获学校资助,但未参加大学生服务队,或在大学生服务队中表现消极者;
(十二)恶意欠费且非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六条 困难补助的评定与发放
(一)学生困难补助评定工作每年三月中旬进行。
(二)具备申请资格的学生,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三)辅导员或班主任接到学生困难补助申请后,组织召开所在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和学生代表2-3人进行评议,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向班级公布后,向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推荐名单。
(四)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各班级评议推荐的人选名单和材料进行统一汇总。
(五)各系成立3-5人的学生困难补助评定小组,由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任组长,对本系的学生困难补助申请人选进行统一评定,评定结果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经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签字后,将评定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
(七)学生工作处在收到各系报送的评定名单和材料后进行审批。
(八)学生困难补助由院发展与财务处采用一次性打卡方式发放。
第七条 任何个人和集体在困难补助评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自行变更困难补助的等级和困难补助的名额数,不得自行降低困难补助的等级以增加获得低等级困难补助的名额数。
第八条 申诉程序
(一)学生对各系初评结果有异议,向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意见。
(二)学生对终评结果有异议,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意见。
(三)匿名申诉或非书面申诉,概不受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教育 学生 困难补助△ 办法 通知
防灾科技学院办公室 2008年11月3日印发